11月7日,国家医保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要求尚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地区,在2024年底前,建立覆盖有关部门的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
通知提出,省级医保、民政部门要指导各地逐级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指定专门力量协调推进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省级及以下医保、民政部门要通过签订协议或备忘录等方式明确信息共享的工作责任、基本规则和共享内容。尚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地区,要在2024年年底前建立覆盖医保、民政等部门参与的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
地市级医保部门要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相应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救助和高额医疗费用情况等必要信息。国家医保局、民政部鼓励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与医保部门直接共享信息,同步加强救助帮扶信息反馈,实现闭环管理,推动形成一户一条救助链。
各地各级医保、民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数据共享需求,并以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数据共享清单。原则上,县级民政部门要向同级医保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个人信息。
同时,各地医保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政策。原则上,动态调增或调减医疗救助对象,均从身份调整之日次月起享受或停止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救助待遇时限内的医疗救助对象,经申请后可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如果因部门间信息共享时间差导致未能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可申请手工结报。
此外,国家医保局、民政部鼓励地方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共享,有条件的地方以数据接口方式实现实时共享,信息共享频次原则上每月不低于1次。
11月7日,国家医保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要求尚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地区,在2024年底前,建立覆盖有关部门的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
通知提出,省级医保、民政部门要指导各地逐级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指定专门力量协调推进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省级及以下医保、民政部门要通过签订协议或备忘录等方式明确信息共享的工作责任、基本规则和共享内容。尚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地区,要在2024年年底前建立覆盖医保、民政等部门参与的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
地市级医保部门要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相应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救助和高额医疗费用情况等必要信息。国家医保局、民政部鼓励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与医保部门直接共享信息,同步加强救助帮扶信息反馈,实现闭环管理,推动形成一户一条救助链。
各地各级医保、民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数据共享需求,并以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数据共享清单。原则上,县级民政部门要向同级医保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个人信息。
同时,各地医保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政策。原则上,动态调增或调减医疗救助对象,均从身份调整之日次月起享受或停止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救助待遇时限内的医疗救助对象,经申请后可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如果因部门间信息共享时间差导致未能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可申请手工结报。
此外,国家医保局、民政部鼓励地方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共享,有条件的地方以数据接口方式实现实时共享,信息共享频次原则上每月不低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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